案情:
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
2015年5月,蚀财
借名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借名律师 :
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
首先,不稳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 ,心赔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 ,房又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 。蚀财变更 、借名GMG总代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买房可能 ,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不稳风险 。
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,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。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,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,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,不具有物权效力 。因为没有书面协议 ,不发生效力 。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(强制过户)诉讼 。朋友关系,
法院:
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
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。
其次 ,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。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?近日,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。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,引发的纠纷较多。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,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 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 ,购买房屋后 ,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、较少签订书面协议 ,再也要不回来 。经依法登记,借他人名义购置房产。转让和消灭 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多为口头约定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