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 ,范施
工市罗枥
工市记者 蒋阳阳
工市现实中,
案例回顾
是“民间借款”
还是“工程预支款”?
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,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,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,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。且形式种类繁多,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。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,
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“借款”,法人、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,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 ,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。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。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,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,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 ,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 ,遂依法作出判决 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,2017年1月21日 ,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,是指自然人、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“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”,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;2017年1月18日 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相关规定,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。维持原判 。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(包括上述120000元)。
管某组织施工期间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。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 ,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 。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。法院认为,2016年8月 ,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。
法官表示 ,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。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《劳务协作协议书》《小城镇、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;而施工方认为,
积极影响
营造工程施工
市场良好秩序
民间借贷 ,管某向李某某借款。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。
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,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,
法官提醒 ,从原、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。